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航研字〔2019〕14 号)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各类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环节。
第二章 研究生课程的学分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每 16 课内学时对应 1 学分。第四条 学生未经选课不能获得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第三章 研究生课程的选修
第五条 制定课程计划及选课
研究生应根据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项目等)的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研究计划。《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在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制定,根据该计划和研究生课程目录,在规定时限内(参见每学期选课通知),按学期在网上选课系统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允许插班听研究生课程。
第六条 补选和退选
研究生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补选和退选手续,预期不予办理。 研究生在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时,可通过系统申请办理该学期所选课程的退课手续。
第七条 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
研究生根据需要可选修外校的研究生课程或开放式网络课程,应填写《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申请表》,并得到导师及学院主管副院长批准及研究生院培养处同意。修读校外课程的有效学分原则上不超过各学科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 30%。
第八条 本校本科生选修研究生课程
学有余力并将在北航读研的高年级本校本科生,可以本科生身份,按课程选修要求,在规定时间于选课系统内选修研究生课程;完成课程学习全过程并考核合格者,成绩及学分可于获得研究生身份后,计入研究生成绩单。考核合格者不得以研究生身份再次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九条 选修跨学科课程
跨学科课程指的是跨学院并跨一级学科的学科理论或专业理论课程。跨学科课程不能是思政、实验、实践、实训、素养类课程。
第十条 补修本科课程
研究生所属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项目等)与本科阶段所修专业不同时,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一定数量的本科核心课程,所修课程列入研究生个人成绩单,但不计入总学分要求。
第四章 研究生课程的重修、缓考及缺考
第十一条 重修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允许重修,重修时必须重新选课,并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后标注“R”。
第十二条 重修替代课程
因培养方案调整等原因导致原不及格课程停开,研究生无法重修该课程,研究生可申请用其它课程替代。替代课程应该为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同类课程,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
第十三条 缓考
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课,但因疾病等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参加正常考试,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批准缓考者,课程成绩暂以“缓考”标记,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需重修该课程。研究生不得以做课题、出差等理由申请缓考。
第十四条 缺考
选课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核,按不及格计;可以重修该课程。
第五章 课程及学分认定与课程免修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修读的课程、硕博连读生在硕士阶段修读的课程、境内外联合培养阶段修读的课程可以进行课程认定与学分互认,具体参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及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免修分为免修免考和免修不免考两种。
1. 免修免考。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可划定免修课程范围,并制定公平规范的课程免修标准。学生提交申请,经学院审核通过,获得免修免考资格者,直接获得课程学分;
2. 免修不免考。学生提交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通过,获得免修不免考资格者可以不参加课程学习,但仍需选课并完成课程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免修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教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环节,并参加考核,考核通过方能获得成绩及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选修校外课程考核
研究生被批准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后,应完成所选课程要求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单须由开课学校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盖章,经我校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后,方能认定成绩,取得学分。未经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其课程成绩与学分均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十一条 凡未获得免修资格而 1 门课程缺课课时累计达 1/3 以上,或缺课程作业(含做实验)超过 1/3 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认定作弊,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课程评教
课程结束后,研究生应对所学课程进行教学测评,为任课教师进一步改进教学提供依据。课程教学测评一般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未进行测评者将无法查看课程成绩。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及成绩管理规定》(2019 年 6 月修订)同期废止。本管理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