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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校研函字〔2020〕19 号

2021-04-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维护课程考核的科学性与成绩的准确性、严肃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41 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航研字〔2019〕14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各类研究生课程以及各类培养环节。

 

第二章 研究生课程考核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口试、课程论文和技能操作等。基础及学科理论核心课程一般采用笔试考试方式。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应强调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通常由作业、课堂讨论、文献选读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与课程学术报告、出勤等组成,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应不少于 30%;任课教师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构成, 并在上课第一节课向学生公布。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如有平行班,应当统一考核形式和标准,由不同任课教师共同命题,共同编制考卷,共同评阅试卷。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后进行。公共基础课程考试安排由研究生院公布,其他课程考试安排由开课学院确定,但须提前将考试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研究生课程成绩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所有选课及课程考核成绩逐一如实记载,并打印在成绩单上。第八条 免修免考课程,其成绩记录为“EX”。

第九条 学分认定课程,其成绩记录为“T”。

第十条 研究生一经选课,应按要求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凡未经免修批准,一门课程缺课课时累计达 1/3 者,或缺课程作业(含做实验超过 1/3 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F”。

第十一条 学生只能获得已选课程的成绩及学分。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或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F”。

第十二条 学生重修后获得课程成绩,其成绩单应给予“R”标记。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转学或转专业,或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的学分,有效期为两年,可予以学分认定。具体参见最新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及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四条 如研究生有考试违规等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成绩复议。成绩复议期一般为开学后 2 周内。研究生应及时核查课程成绩, 如有异议须在复议期内向开课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开课学院及任课教师有责任对学生提交的复议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学生本人不得查阅原始试卷。

第十六条 成绩更改。如确需更改成绩,由任课教师提交成绩更改申请,填写《更改研究生课程成绩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加盖单位公章的试卷复印件、作业复印件、平时考勤登记表等,经学院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报研究生培养处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成绩更改。成绩更改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课程成存档与出

第十七条 课程试题和试卷存档。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在考试后一周内将试题1 份送学院保存。研究生的考核试卷答卷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硕士研究生试卷答卷 保存期限为 5 年,博士研究生试卷答卷保存期限为 8 年。研究生院将不定期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超过保存期的试卷(答卷由负责保管的学院销毁。

第十八条 成绩单存档。任课教师需在规定时限内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电子版成绩单并经任课教师确认签字后,由开课学院长期存档;境内外培养单位出具的正式成绩单交研究生所在学院长期存档。

第十九条 存入学籍档案的研究生个人成绩单可自助打印。研究生毕业后,其课程成绩应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及成绩管理规定》(2019 年 6 月修订)同期废止。本管理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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