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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培养管理规定

本科教学运行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说明

2021-04-20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正确适用本科生各年级《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教学考核组织管理细则》《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妥善解决不同年级规范性文件差异性、学籍异动管理复杂性等有关问题,就以上文件的适用作出如下补充说明:

一、  学籍管理

第一条 学生因休学和保留学籍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制等学籍异动情况导致降级的,学院应及时指导降级学生选择学业管理方式,确定降级学生的学籍管理细则所适用的版本,双方共同填写《降级学籍异动本科生学业管理方式确认表》(附件1),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 2015年和2016年入学的学生,因学业成绩首次达到退学条件的,可向学院提出退学观察申请,学院可根据其在校期间表现,批准其继续留校观察一学期,该申请需到教务处备案(附件2)。学生在退学观察期内,应合理安排学业,优先学习不及格课程。如果因学校春秋学期课程安排的客观性,出现学生在观察期无法重修不及格课程达20学分以上的情况,学生应及时与学院联系,学院核实情况属实后报教务处备案,如学生在观察期内未出现不及格课程,学校准许其延长一学期的退学观察期。退学观察期结束后,学生如未达到跟读年级(或《降级学籍异动本科生学业管理方式确认表》的学籍管理方式中选定年级)的退学规定,解除退学观察;如再次达到相关退学规定,则必须退学。学生在校期间仅允许申请一次退学观察。

2015年之前入学的学生已经申请过退学试读的,不再允许申请退学观察。

第三条 学生未达到退学条件,主动申请退学的,应填写《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退学)审批表》(附件3),经家长签字同意后,由学院、教务处完成各级审批,然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相关手续。

第四条 学生达到退学条件,若主动办理退学手续,则按照上述第三条执行;若不主动办理退学手续,则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退学告知书”(附件4)。学生应在“退学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填写《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退学)审批表》,经家长签字同意后,由学院、教务处完成各级审批,然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学相关手续。

第五条 学生在“退学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未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由学校授权机构出具“退学决定书”(附件5)。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可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和听证规定》申诉。“退学决定书”由学院放入学生档案。

二、  学位授予

第六条 2015年及之后入学的学生,学位授予管理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北航教字〔2017〕14号)相关条文执行。

三、  教学考核

第七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规定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毕业成绩。自2017年9月1日起,所有在校学生毕业成绩的管理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考核组织管理细则(试行)》(北航教字〔2017〕13 号)相关条文执行。

第八条 2015年及之后入学的学生,因学籍异动导致降级,降级之后的补考成绩计算方法和课程重修管理程序按照跟读年级所适用的《教学考核组织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第九条 本补充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补充说明施行后新出现的涉及学生学籍管理、教学考核及学位授予的相关事项的处理,适用本补充说明。

本补充说明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或虽已受理但尚未处理完毕的涉及学生籍管理、教学考核及学位授予的相关事项,不适用本补充说明。

上一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北航教字〔2017〕14 号) 下一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选拔优秀生重点培养的实施办法(2006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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