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育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
(二)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不满足德育要求者;
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3.违反法律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4.经院、校两级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认定属于学术行为不端者;
5.违反学校规定,受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对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并且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不含学术行为不端者),因本人悔改明显、表现特别优秀并受到学院级(含)以上奖励者,需经本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方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
第三条 学术水平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所选基础课程、通识课程(一般通识课程除外)、专业课程,均应通过考核;一般通识课程完成培养方案所需学分要求即可。
第五条 资格审查
由本科毕业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学院教务部门按照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学术水平、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教务处复核。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各学院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学士学位。各分委员会按照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学术水平、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审定每一位申请者的情况,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做出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和其它附加决议,由学校教务处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的发放
教务处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三)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按不同学院学生编号;
(四)学士学位证书应加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校章(钢印)、校长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名章;
(五)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
(六)学士学位证书由学院教务部门发至获得学位的学生本人;
(七)“学士学位证明书”教务处统一打印,加盖校章后,由各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八)取得学士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算起;
(九)可以毕业但因成绩原因无法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选择重考部分课程,重考后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者,可授予学位证书。
第八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对2017级及以后学生适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北航教字〔2016〕7号)对2017级及以后学生不再适用。
第九条 解释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