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对一部分思想好,基础扎实、能力强、潜力大、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学生进行重点培养,使他们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地发展,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措施。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
(二)因材施教,优才优育,鼓励拔尖;
(三)年度考核及选拔,有进有出,鼓励竞争;
(四)选好苗子,精心培养,建设一支杰出人才的后备队伍。
第三条 选拔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艰苦奋斗的优良品质,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思维敏捷,学习潜力大,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作风严谨,有培养前途。
(三)完成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德育课程和体育课程(含相应的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考核,成绩高于70分,并取得规定的计划学分;
(四)学习勤奋、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秀,必修课(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专业方向课)优秀(90分以上)成绩超过所修课程总数的一半,低于良好(70~80分)课程不超过两门,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选拔为优秀生:
1.有一门必修课(含政治、体育)成绩不及格者;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违犯校规、校纪者;
3.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4.被选拔为优秀生后,有违犯校纪、校规行为或有考试作弊行为者,取消当年优秀生资格,同时取消在校期间优秀生选拔资格。
第四条 选拔办法
(一)优秀生人数为本届学生总数的5%。
(二)一年级(新生)优秀生选拔:
新生入学第一周,在高考成绩名列我校本科应届招生人数前8%、高考成绩名列省(直辖市)前30名和保送上大学的新生中,经过数学、物理、英语课程的复试,择优选拔前5%,作为新生优秀生。
(三)其它年级优秀生选拔: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五周内,依据上一学年的学习情况,按优秀生选拔标准,对二、三、四年级学生进行选拔。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比例限制之内,选拔为优秀生:
(1)符合第三条“选拔标准”中的一、二、三、四项者;
(2)年级排名前2%,同时专业排名第一者。
2. 符合以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生,且其他课程成绩较好者,允许有三门低于良好,但不得低于70分;必修课(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专业方向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在总的比例限制之内可以保留,但不递补。
(1) 参加全国高校或市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得二等以上奖励(有证书);
(2) 在科研活动中表现突出,动手能力强,善于解决实际问题或有小发明、小革新(有成果或证明材料);
(3) 获市一级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者(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4) 由于某种特殊表现或贡献而得到学校或上级机关特殊嘉奖者。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优秀生资格:
(1)有一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
(2)有两门以上(不含两门)必修课(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专业方向课)成绩低于良好(80分)或虽然所有必修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但优秀成绩未超过一半者。
(四)各学院要严肃认真、深入细致地做好优秀生的选拔工作。应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考核,按选拔原则和标准,确定优秀生名单,经班主任推荐、学院院长签字后,将学生名单进行汇总,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五条 培养措施
(一)优秀生的培养由学院负责,各学院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
(二)一、二年级的优秀生,由班主任负责;指导学生选课,制订个人学习计划等。三、四年级优秀生,安排指导教师。引导优秀生参加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 优秀生的待遇
(一)一年级(新生)和二、三、四年级的优秀生发给优秀生荣誉证书,按奖学金章程规定,享受奖学金待遇。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连续三年级被评为优秀生者,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
(三)优秀生一旦被取消资格,不再享受以上待遇。
第七条 管理
(一)优秀生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均由各学院负责。
(二)优秀生不单独编班,仍参加原班级的学习和活动。
(三)一年级(新生)优秀生名单由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共同审定,二、三、四年级优秀生由各学院推荐,教务处审定,由教务处将优秀生名单报学生处核发奖学金。
第八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应规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