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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辅导】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远航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18-05-04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远航计划”顺利实施,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学生海外学习项目,实现我校人才国际化培养的目标,我校特设立“远航基金”,并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远航基金是支持我校学生参与各类学校设立的海外学习项目的奖学金。

第三条 远航基金资助的海外学习项目一般包括短期项目和长期项目。短期项目一般为期不超过3个月,主要包括暑期学校、夏令营、海外实习、科技竞赛、学术活动等;长期项目一般为期3个月或以上,主要包括学生交换项目、双学位项目以及各类联合培养项目等。

第四条 远航基金的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远航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入选我校海外学习项目的北航在籍本科生或研究生。

第六条 根据海外学习时长及国别的不同,学校制定对应的奖学金标准,具体如下:

(一)短期项目:3000元(亚洲地区),5000元(其他国家和地区);

(二)长期项目:5000元(亚洲地区),10000元(其他国家和地区)。

第七条 以上奖学金标准根据每年实际经费情况可有所浮动。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确定远航基金资助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确定评审结果,并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交换项目批复表》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交流项目批复表》中批复资助情况。

第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在学生派出前根据标准发放奖学金,财务处负责将奖学金拨付到奖学金获得者学号对应的银行账号上。

第十条 奖学金获得者如放弃奖学金,应于计划出国(境)日期前20天书面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如奖学金已发放但未能按正常计划出行,应于10天内办理奖学金退还手续。获资助学生如未能履行以上义务,今后将不能申请远航基金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外方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于在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或接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远航基金奖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北航国际交流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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