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必须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将育人意识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培育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指导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管理及评估、检查工作。
第二章 任课教师聘任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由各学院从教学和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讲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新入职北航的任课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首次开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通过试讲,试讲由教师所在学院组织。具体参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六条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时,其任职条件须参照以上条件执行。聘任方为学院,经聘任后,学院向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任课教师职责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教风、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研究能力和科学素质的培养。任课教师应根据国内外本学科发展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开展探究式、案例式教学,注重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探索教学方法改革。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对研究生提出课堂纪律、考勤及课外作业等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研究生,教师有权给予考核不及格。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明确所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课程名称;
2. 开课对象;
3. 开课学期;
4. 课程目标;
5. 课程内容简介和章节提要;
6. 指定教材及主要参考书;
7. 授课学分(学时);
8. 教学方式、考核方式;
9. 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
10. 教学(含实践实验)安排。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将课程信息及教师基本信息完整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或对原有信息进行更新,一般应在首次课上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开课目录安排开设课程,确因出国等原因导致课程无法正常开设、影响正常教学的,必须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提交申请报告,由所在学院审核并报研究生培养处批准后,方可不列入当学年的开课目录。未经批准擅自停课,将按教学事故处理。任课教师因故需要临时调课的,须提前在开课学院办理调课手续,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调课的具体时间、地点,并提前告知学生;一学期内,同一门课程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总次数的 20%。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进行课程考核时应严肃认真,试卷难易程度适当。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应及时将研究生课程成绩录入到管理信息系统。课程成绩一般应在当学期放假前录入并确认完成,最迟不得晚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
第四章 课程设置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应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及培养方案制定要求,围绕培养目标进行设置。课程设置应坚持顶层设计、系统规划,注重完整性、前沿性、层次性、交叉性;应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加强研究生学术研究方法训练及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的养成,突出获取知识、前沿跟踪、学术交流、学术(技术)创新等能力的培养;应针对不同能力培养要求,丰富课程设置结构,注重方法类、工具类、实验实践类、前沿讲座类、跨学科类、全英文授课类课程的设置。
第五章 课程教学安排
第十四条 课程申报、教学任务与排课
每学期期中各学院申报下一学期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研究生院按照往年所开课程和新开课情况下达教学任务。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一旦下达,任课教师应按要求如期开课。
原则上选课人数需达 10 人(含)以上才能开课;否则必须由学院出具开课必要性说明,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开课。
课表的编排应遵循教学规律,以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习和充分有效利用教学资源为宗旨。各类非讲座课程原则上不安排 3 节连上,确需 3 节连上的课程,应保证上满课时。
第十五条 开课目录编印
研究生院每年春季学期编印下一学年的开课目录,开课目录一旦确定,任课教师必须按时开课,不得随意更改。连续 2 年无人选修或连续 2 年均因选课人数过少未能开课的课程,应从开课目录中删除。
第十六条 新开研究生课程
新开研究生课程应当有助形成研究生知识结构和提高研究生研究能力,其核心内容与现有课程内容不能重复;避免单纯因人设课。确须新开课时,须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开课。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
所有研究生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应科学、客观、公正地判定学生对所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实际运用能力和水平,检查教学效果。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考核方式。基础及学科理论核心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
第十八条 考试安排与监考
研究生院负责安排全校公共基础课的考试并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安排本学院开设课程(不包括全校公共基础课)的考试并组织实施。公共课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最后两周内。
每个考场至少要有 2 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十九条 成绩录入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应及时将研究生课程成绩录入到管理信息系统中。课程成绩一般应在当学期放假前录入并确认完成,最迟不得晚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研究生课程成绩录入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录入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确认后,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若需更改已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确认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更改研究生课程成绩审批表》,同时提交需要更改成绩的研究生答卷,经研究生培养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成绩更改。
第二十条 试题与试卷管理
研究生的考核试卷(答卷)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硕士研究生试卷(答卷) 保存期限为 5 年,博士研究生试卷(答卷)保存期限为 8 年。
第六章 教学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完善质量标准,健全教学评价。在学校研究生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的指导下,坚持以“科学评价、全员参与、全面推进、立足发展”为指导思想, 建立涵盖课程教学全过程、全要素的质量标准。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地开展教学质量评价。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我校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评估的重要组织,委员会不定期检查各学院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在各学院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组织研究生教学督导组专家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和评估。评教结果反馈给有关学院及任课教师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七章 教学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学主管人员责任(指学院主管研究生副院长及研究生院培养处正、副处长)
1. 各级主管人员应熟知教育部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各种文件及有关条例规定。监督研究生的整个培养过程,保证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工作规范。
2. 各级主管人员应严格按照我校的各项管理规定行使职权,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特殊情况须报请研究生院院长审批,不得擅自作决定。研究生培养处处长对有关文件有解释权,但在发生歧义时,报请研究生院院务会讨论决定。
3. 对各种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研究生院,以便研究、修改有关文件或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教务管理人员责任(教务管理人员指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教务助理和研究生院相关管理人员)
1. 教务管理人员应熟知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各种管理条例和规定,协助主管人员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研究生院教务管理人员有义务对分管的各种管理条例和规定的变更告知学院或进行培训;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有义务对分管的各种管理条例和规定及其变更告知学院全体教师或进行培训。
2. 教务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超出文件管理规定范围的应请示主管人员, 一般要有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做出决定。
3. 教务管理人员应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文档存档工作,保证不丢失、不遗漏。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2019 年 6 月修订)同期废止。本管理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