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退还研究生学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退费管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特制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退还研究生学费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退还研究生学费的管理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5年1月7日
附件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退还研究生学费的管理规定
(2015年1月修订)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退费管理,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已交纳学费、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研究生(不含留学生)退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退费计算办法
对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退费,新生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的,全额退还已交纳学费,超过学制年限不退费。学制内退费计算方法为:以每学年10个月计,学年退费金额=(10-在校实际学习月数)×一学年学费金额/10,“在校实际学习月数”以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日期的所在月份为基准计算。申请学籍异动研究生应在学校对申请予以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办结离校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在校实际学习月数”以办结离校手续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计算。
二、办理退费手续流程
1、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退费申请审批表》(从研究生院网站(http://graduate.buaa.edu.cn)下载);
2、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退费申请审批表》提交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并出示原交费收据或发票;
3、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持原交费收据或发票到校财务处办理退费;
4、退费完成后,将财务处签字后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退费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交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
三、本规定自2015年1月开始执行。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