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鼓励研究生积极进取,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毕业生(研究生)(以下简称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面向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每年春季、夏季各评选一次。
第三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20%,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和二等各占10%,各学院按照毕业生人数的20%初评上报。获奖学生填表记入本人档案,一等颁发获奖证书和600元奖学金,二等只颁发证书。
第四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具有高度的国家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有显著的科研创新能力,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体育锻炼和文化活动,身心健康;
(五)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
(六)在校期间受过处分且未解除,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第六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和北京市优秀毕业生不可兼得。
第七条 对已经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校将收回其校级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奖金,所在学院名额扣除、不递补。
第八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并处理有关申诉事项,相关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具体实施。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并负责处理学院内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各学院按照分配名额进行评选并将所有申请人材料和推荐人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学院上报名单,审核无误后,将获奖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