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规范学生团体课外活动的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团体组织和参加的各种课外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团体是指学校设置的学生班级、年级、党团组织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成立的校、院(系)学生会及研究生会、学生社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课外活动是指学校教学计划范围外,用学生团体名义组织和参加的校内、校外活动。
第四条 学生团体在本团体范围内开展有益于的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学生团体组织和参加课外活动,应该向主管机构审批,主管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和监督活动;学生团体组织的跨校活动,应该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进行审批备案。
第六条 学生团体组织的课外活动要有计划和总结,活动资料按照主管机构要求进行存档备案。
第七条 学生团体级组织的课外活动使用校园内的室外公共场地,经主管机构审批后,按学校保卫处的管理要求登记备案;学生团体组织的课外活动使用校园内的室内教学场地,经主管机构审批后,按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外的管理要求登记备案;学生团体组织的课外活动使用校园内的其他部门场地,经主管机构审批后,按各部门的管理要求登记备案。
第八条 学生团体组织的课外活动的宣传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宣传管理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允许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宣传品;学生团体的刊物应该向主管机构申请登记,按照要求编辑内容、排版印刷,向学生团体成员发行。
第九条 学生团体组织和参加的活动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学生团体组织和参加的活动需要集体乘车,按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管理要求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组织或者参加登山等高危险性活动,主管机构要组织专业小组严格审核,确保参加人员了解活动的危险性,具备参加该活动的能力,参加人员必须参加保险。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组织或者参加的体育活动,主管机构要采用一定的方式确保参加人员了解体育活动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按学校体育部的管理要求登记备案;活动可在专业体育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对于足球等危险性较强的体育活动,参加人员要参加保险。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组织讲座、报告、演讲等活动,组织者应该在72小时前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讲座、报告、演讲的内容,主讲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主管机构要对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报告、演讲的拟邀主讲人的思想政治倾向进行了解,并要事先征得拟邀主讲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按学校党委宣传部和保卫部的管理要求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组织的课外活动确需进行对外宣传报道的,要经主管机构审批后,按学校有关宣传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组织课外活动经过主管机构同意可以通过赞助获得活动经费,给活动冠名,学生团体要按照主管机构的要求使用活动赞助费,冠名要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制定,国家法律不允许做广告的内容不得冠名。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不得组织和参加任何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组织6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要按学校和国家的相关要求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组织和参加的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活动,可将其列为学生素质拓展项目并记录在素质拓展证书中;学校定期对学生团体织的活动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组织课外活动要注意安全,开展活动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在学生团体组织的课外活动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主管机构要积极主动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学生团体的负责学生和直接行为学生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