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教学 / 管理规定 / 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 正文

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2021-04-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式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工作组织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可参加讨论。

第三章

第六条 处分处理程序由取证与查实、审查与决定、执行与备案3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一节 取证与查实

第七条 学生处、研究生综合管理处负责整体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和管理。

学生处、研究生综合管理处可责成涉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书院)负责违纪行为的取证与查实工作;涉及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取证工作,由保卫保密处具体负责;各相关单位要对取证与查实工作给予充分的配合。

第八条 由当事人提供的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基本事实情况,由当事人签名。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审查相关材料,并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或研究生综合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查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由校长办公会授权的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学院(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查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研究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含)以上学院(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或研究生综合管理处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事实已调查清楚的违纪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书。

第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的,学校不得因此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向被处分的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处分期限到期后自动解除,但在处分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被给予新的处分的除外。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处分期满后处分不予解除,其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予解除的决定经学生所在学院(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作出。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获取学士学位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节 执行与备案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向违纪学生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并要求学生填写送达回证。违纪学生拒绝填写送达回证时,应邀请至少两名有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学生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或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学校专门橱窗或新闻媒体等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向校内外送达处分决定书,自公布之日起经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诉期限内可以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和听证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不予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学生所在学院(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大四期间受到处分,有明显进步表现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受处分期间的明显进步表现包括但不仅限于学生在学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化体育活动等方面的进步,经学生所在学院(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方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三条凡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生学习证明并将档案退回至学生家庭所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对超出规定时间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和义务,学校采取措施对检举人保密,并对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处分过程中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情况,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代培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学位人员、专业学位研究生等的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处、研究生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北航学字〔2005〕34号)不再适用。

 

上一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团体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下一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资助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2012年8月修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