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十八大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并由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延期两周报到,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对新生入学体检和复查中发现的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可以根据情况向学校申请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根据情况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根据情况取消入学资格或予以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并在当年的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并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的第一、二周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于第五周前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的第一、二周内直接到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注册。
因贷款未到不能按期缴纳学费者,须向学校财务处提供相关证明(该证明包括:个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盖章等)。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事或因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规定的注册日期前向辅导员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辅导员向学院教学副院长请示批准,并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后可暂缓注册。学生暂缓注册期结束后,须按照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规定办理补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所学课程成绩一律无效,同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五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费标准与延长后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相同,同时必须履行注册手续。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的管理,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考核组织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免听部分课程。
(一)课程免修
1.平均学分绩点3.2(含)以上,学生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前)提出免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批准,才可参加任课老师组织的或开课学院组织的免修考核。
2.免修考核必须有成绩,成绩标准应与正常修课考核标准一致。
3.通过免修考核的学生,可准予免修,成绩单除记载相应成绩以外,还将以“[免修]”标注。
4.免修考核未通过的,成绩单不记载,学生应参加正常的学习及课程考核。
5.同一门课程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次免修。
(二)课程免听
1.平均学分绩点3.2(含)以上,学生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三周内(前)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批准后方可免听该课程。
2.对于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按照课程要求,递交平时作业,并参加该课程所有相关考核。
3.免听课程成绩单中除记载相应成绩外,还将以“[免听]”标注。
4.每位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总数不得超过三门。
5.重修课程可以申请免听,无门数限制。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及实践类课程(军训、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另一专业的课程,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申请双学位证书或辅修证书。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本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如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本校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类教学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三天以内可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应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和学院(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批准,学院教务备案。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旷考对待。对旷课、旷考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学生应及时关注自己的学业成绩,如出现不及格课程,学生应及时与家长沟通。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
百分制分数转换课程绩点的公式如下:
课程绩点=4-3(100-X)2/1600 (60≦X≦100)
其中X为课程百分制分数, 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
五级分制转换课程绩点的对应如下,优秀绩点为4,良好绩点为3.5,中等绩点为2.8,及格绩点为1.7,不及格绩点为0。
学期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如为两级分制的通过/不通过,则该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但计入总学分。缓考的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第十四条 转专业相关细则详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同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以定向、委托培养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学制、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规定,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学生可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短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六年(含最长两年休学)。
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年的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审批通过后可办理提前毕业手续。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顺利完成学习计划,则与高一级的应届生一起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交齐四年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生所在学院认为有必要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身心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学治疗后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的;或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休学申请由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审批,报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休学以一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超过者按退学处理。休学期间不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批准后两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休学视为无效。当休学视为无效时,若没有按规定上课,按旷课处理。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两年内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根据其本国法律服兵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休学年限。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创业的,经学校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创业的最长年限参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或由学校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认定。创业年限不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学申请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复查合格批准后允许复学,报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审核备案。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又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二)复学手续须在复学申请批准后的一周内办理完毕,并按学校规定注册时间到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注册,逾期未注册又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复学申请视为无效,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前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应当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已经达到最长休学年限的,或者学校指定的医院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不予复学,按退学处理。
(四)学生复学后,由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本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五)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可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应离校返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不得擅自回校上课,不得参加考试,不能取得学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章 退学预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有特殊培养要求者以外,学生如果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超10学分(含),由学院给学生和学生家长出具退学预警告知书(普通);如果累计不及格课程超15学分(含),由学院给学生和学生家长出具退学预警告知书(严重)。学生和家长在收到退学预警告知书后,应加强沟通,高度重视学业。如果出现累计不及格课程大于20学分,则按照退学处理。
以上所述不及格课程不区分课程类别;已经重新学习并且及格的课程不再计入;如果相关课程有补考安排,无论学生有无申请补考,统计时间节点为该课程对应的补考结束之后。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及格课程累计大于20学分(已经重新学习并且及格的课程不再计入)。
(二)在校年限达六年(含休学)而未完成学业的。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
第三十条;达到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的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者除外),由学院出具退学告知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或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通过学校网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收到退学告知书后,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和听证规定》执行。如学生本人、家长无法联系或拒不办理退学手续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相应材料和说明,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上报校长授权的专门办公会议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进行相应学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须填写《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退学)审批表》,由学生及其家长签字、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备案后,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离校手续。
(二)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办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学校对已办理完退学手续的学生,将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四)退学学生限期在两周内必须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按期办完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第六章有关条款发给相应证书。对超出规定时间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将其户口、档案等寄往原户籍所在地,不再发给任何证书。学生处于退学状态时,其选修的课程成绩无效。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均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如学生在校期间首次达到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退学规定,可向学院提出退学观察申请,学院可根据其在校期间表现,批准其继续留校观察一学期,该申请需到教务处备案。
学生在退学观察期内,应合理安排学业,优先不及格课程的学习。如果因学校春秋学期课程安排的客观性,出现学生在观察期无法重修不及格课程达20学分以上,学生应及时与学院联系,学院核实情况属实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且如学生在观察期内未出现不及格课程,学校准许其延长一学期的退学观察期。
退学观察期结束后,如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不超过20,解除退学观察;如再次达到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则必须退学。学生在校期间仅允许申请一次退学观察。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四年内(不含休学)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学校可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学生结业后在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根据学校通知选课并重考所缺课程(包括毕业设计),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实施办法》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
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者,因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课程没有完成,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若在校有效学习时间(不含休学)一年(含)以上,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四学年后(不含休学),未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要求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书面申请,填写《本科生学籍处理(延长学习年限)审批表》,由校院两级依据学生学业和学校教学资源情况进行审批,即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审定备案。每年办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时间在春季学期第4-5周,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逾期不予以办理。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证书)、学位证书(含双学位证书)和结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享受特殊政策或培养模式特殊的学院,其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另行补充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从即日起对2017级及以后学生适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北航教字〔2016〕9号)对2017级及以后学生不再适用。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