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根据《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派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积极组织推荐优秀博士研究生赴国外联合培养的通知”,请各院(系)根据自身情况积极推荐并组织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强的在读一、二年级博士研究生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赴国外联合培养项目。该项目具体申报事宜如下:
1、留学期限: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指在攻读博士生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或收集论文资料,留学期限为6-12个月;
2、资助学科:优先资助通信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与WTO相关学科等七大学科、专业领域;
3、资助方式及期限: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重点支持已与国外一流院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或开展科研合作项目的国内高校,特别是入选“2006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赴国外学习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及6-12个月的奖学金(不含学费)。奖学金资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4、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者应为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或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
3)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4)身心健康;
5)外语水平须达到国外接收院校的专业入学要求。如国外接收院校无语言要求,则外语水平应达到《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有关情况的说明》规定的合格标准;
6)须提交国外高校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及国内外导师为其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
7)申请人应为在读一、二年级优秀博士生,年龄不超过35岁;
8)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5、申请时间及办法
1)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管理办法;
2)申请时间: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3)申请办法: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
具体程序为:
①申请人请登陆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网上报名主页地址: http://apply.csc.edu.cn),先在网上申请用户名,并按要求录入本人申报信息。
②认真核查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报名表一式一份,贴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由所在单位填写单位审核意见后在研究生培养处办理备案手续,于2006年4月15日前随同其它报名材料一同寄送留学基金委秘书处。并请在信封背面标注“研究生项目”和国外大学入学通知书/邀请函的学校名称。
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60号逸夫会议中心
单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邮编:100031
4)应提交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表》(含单位推荐意见表);
(2)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摘要/所获专利及其他研究成果证明书;
(5)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原件;
(6)外语水平证明(有效外语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7)国外正式入学通知书/邀请函复印件(需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8)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员还须提交国内外导师为其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
(9)报名、评审费汇款凭证或交费收据复印件。
(10)有关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5)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须交纳报名、评审费500元/人。请于4月15日前直接交至或电汇至留学基金委基金与财务部。
开户名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0102049509026401697
附 言:须注明“研究生项目”、汇款人姓名、本人身份证号码。
6、评审、录取程序
1)留学基金委将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2)录取结果在每年6月公布,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7、派出及管理
1)被录取人员须按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逾期无故未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2)被录取人员在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3)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报到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及相关单位将按规定发放奖学金。
4)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5)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
8、联系人
培养处:邵岩峰,电话:82314902
研究生培养处